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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結合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日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以蘇財工貿〔2016〕13號文聯合印發了《2016年江蘇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省經信委產業政策處對該《細則》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財政補貼范圍 《細則》規定,省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省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我省地方財政(含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省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30%。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省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市級補貼標準不得低于省級補貼標準,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二、財政補貼方式 《細則》規定,對車輛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進行財政補貼。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下達。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轄市推廣任務數量預撥省級補貼資金,由各省轄市根據本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進度與本級財政補貼資金按本細則規定程序一并撥付給補貼對象。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轄市財政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包括所轄的縣(市)、區)2016年度新能源汽車省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本地區(包括所轄的縣(市)、區)補貼資金安排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季撥付,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至各省轄市。 各省轄市財政局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于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財政廳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區(包括所轄的縣(市)、區)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本地區財政補貼資金安排情況或方案,并提供相關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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